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监考是学校教师的重要工作内容,是每位教师应当履行的职责。为了严肃考试工作,规范监考行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考试结果的真实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监考工作程序
1.考前30分钟
A.监考人员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卷手续,核对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密封等情况,接受总主考及考务办公室的临场指示。
B.携带考场资料袋直接进入指定考场做以下准备:
(1)整理检查课桌椅,使之符合考试要求;
(2)清理黑板,把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信息写在黑板
(3)从试卷袋中取出考生名单,将考生座位安排写在黑板上。
2.考前15分钟
A.入场。组织考生有序地凭证入场,按规定的就座方式对号入座,提醒考生在发卷前做好考试准备。
B.清场。考生除允许带入的考试用具外,书包、书籍、纸张、手机、BP机、电子辞典及具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物品一律不准带入座位;若带入则指示考生将这类物品放在教室指定位置。
B.告知。向考生宣读考试纪律及有关注意事项(第一场考试必须宣读,以后可以不宣读)。
D.验证。指示考生将有关证件放在桌子右上方,检查考生是否带齐相关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有一即可)。对无有效证件的考生,一律不发试卷,并责令其30分钟之内取回证件(特殊情况报告教务处考务办公室或巡考人员处理)。
E.启封试卷,做好发卷准备。启封后立即校对试卷份数,检查试卷有无漏印、缺页等印刷问题,若发现差错立即报告系(部)考务办公室。
3.开考前5分钟
A.清点考生人数。
B.分发答题册(卡)、试卷和草稿纸,同时提醒考生正确填(涂)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
C.正式考试时间到,宣布考试开始,考生答题。
4.宣布开考后
A.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核对考生证件上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与答题册(卡)上填写的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应立即查明,如发现替考等违纪行为的,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本文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B.指示考生将演算内容做在统一发放的草稿纸上。
5.开考30分钟后
A.禁止考生入场。
B.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表上填写缺考考生姓名、学号等信息。
6.考试期间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场。如有学生交卷,监考人员要把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一并收回,按学号排好。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
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将试卷或草稿纸上内容写在答题册(卡)上。
8.考试结束
A.考试结束铃声一响,立即宣布考试结束,要求考生停考并全体起立。
B.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和答题册(卡),清点完后,考生退场(不得让考生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监考人员按规定顺序排列、核对试卷和答题册(卡)。然后把考生名单、其中一联《考场记录》、答题纸(卡)一起放入试卷袋,另一联《监考记录》连同试题纸、草稿纸收齐一同交还各系(部)教学秘书处理并做好试卷交接工作。
C.完成各项交接手续。
二、监考工作纪律
1.监考人员要充分认识考风是学风、教风和校风的最集中体现,切实严肃考风考纪。
2.监考人员应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保证交回的试卷、材料完整规范。
3.监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无线电话、BP机等通信工具入场,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带,一定要置于振动状态。
4.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对于安排的监考任务不得无故不参加,监考当天不得迟到,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会客、接电话、吸烟、聊天、看书籍报刊、听音乐、睡觉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5.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不得启发暗示考生答题,不得与考生交谈。
6.监考人员不得对违纪现象放任、纵容,更不得协助、参与考生舞弊。
7.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
8.监考人员应认真接受院、系(部)巡视员的督导与检查,接受考生的监督,如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的,必须考前一天经所在系(部)批准,并安排好替换人员。
三、监考职责
1.严格遵守监考工作纪律,维护考试工作严肃性。
2.严格按监考工作程序办事,防止学生作弊事件发生,保证考试工作科学性。
3.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违犯考试纪律的考生要及时提出警告,对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应立即向考生指出,宣布终止其考试,并及时将情况记入《考场记录》。
4.维护考场秩序,禁止考生起立、走动,考试期间考生离开考场,视为考生该堂考试结束。对在考试中途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监考人员应予陪同。
5.考试期间,禁止任何人将试题、答题册(卡)及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6.及时处理考场意外情况并向巡视员或考务办公室报告。
四、注意事项
1.监考人员必须按考试日程安排规定的时间提前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临时换人,考生座位安排要坚持“一人一座,间隔就座”的原则,以防相互抄袭。
2.认真学习《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条例》,掌握好界定标准。
3.监考期间,不固定停留在某一考生旁边,以避免引起考生紧张。听力考试期间,不随意走动,以免分散考生注意力。
4.监考期间不得穿着高跟鞋等鞋底生硬的鞋子,以免巡视考场时发出声音,影响学生考试。
五、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程序
1.考试中学生违法考场纪律,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在发现学生违反纪律后,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并终止其考试。
2.教考老师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督促学生在材料上签字确认,监考人员给学生出具收条。要求学生离开考场。
3.将学生违纪事实经过如实记录在《监考记录》上(两联都要填写),同时在学生名单备注一栏标注“违纪”字样;
4.考试结束后将其中一联《监考记录》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学生所在系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及联系人见附件二)。并配合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审批表》
5.各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违纪情况后,应立刻组织相关人员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审批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违纪材料于24小时内一并报教务处。
6.教务处在收到各系报来的考试违纪考生材料后,将依照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规定》和系意见,给出相应处理意见,报请主管院长批准,48小时内发布处理决定。
7.处理决定通过辅导员送达学生及其家长,并接受学生复议。
8.复议期限为7天,在复议期内,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部门提出申诉,由申诉部门重新审核,并在15日内给出复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