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更好地实现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目标,我校从2014—2015学年开始,在本科生中施行辅修专业教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1.本科在校生以高考所录取专业为主修专业,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主要课程,完成规定学分后,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2.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3.辅修专业实行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对辅修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的调配等。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所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以及教学管理,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实践的落实及教材的选用以及学生报名等工作。
4.辅修专业设置必须是学校现有的本科专业。首批计划开设的辅修专业“应用心理学”“小学教育”“艺术教育”“网络工程”“日语”“德语”“汉语言文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等9个专业,以后逐步推开。
二、培养方案
5.辅修专业应设置专门的培养计划。教学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二级学院应根据同届本科生主修专业的课程结构、名称、代码、学分数与学时数,确定40学分的课程作为辅修专业课程(以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为主,可适当补充其他类型课程)。
6.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本专业专家论证、二级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教务处审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资格审核、报名与注册
7.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从第三学期起,可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申请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辅修时间为第三学期到第七学期。
8.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其主修专业已修课程须全部合格。能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学兼优,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实际可提出其他具体要求。
9.申请辅修专业学习,学生需在“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务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名。无法进行报名的学生,是不具备辅修资格的学生。
不具备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如有要求,可申请辅修课程。
10.辅修专业开办二级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学生在被批准录取后,发给辅修听课证。
辅修费按学期缴纳,到各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取消辅修资格。
四、教学安排
11.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必须在每年3月份之前办理申报手续。经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于每年五月初统一向学生公布。
12.辅修专业教学组织由开办学院负责,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与考试。辅修专业教学班课程表应报教务处备案。
13.辅修专业的教学形式为单独开班。每个辅修专业报名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单独组班上课,时间安排在五下午或晚上。少于20人的专业取消辅修班。
五、课程修读
14.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课程所得学分低于该专业有关规定,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应给予警示,并建议其终止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15.原则上学校鼓励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四年)完成辅修课程。如学生在毕业时尚未修完辅修专业的课程,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六年),以单科进修生的身份继续来校注册修读,直至完成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按照规定,学校不负责单科进修生的住宿、医保、档案管理等事宜。
16.辅修专业的课程中与主修专业的课程相同(同名、同学分)且成绩合格者,经辅修专业所属二级学院经审定同意后,可免修,并在辅修专业成绩单中予以记载,免修不免辅修费。主修课程学分转换辅修专业的学分最多不超过8学分。
17.学生在辅修专业期间,凡擅自缺考及考试作弊者,将终止辅修专业学习。
18.学生因故终止辅修专业学习,无需再缴纳该项学习的学费,但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六、考核与成绩管理
19.辅修专业所有课程考试要求和成绩管理与主修专业相同。
20.参加辅修的学生,应按时上课,按时完成作业、实验及其他教学环节,按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1.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成绩登记,放弃补考或不及格的课程可重修,但须缴纳重修费。缓考管理与主修相同。
22.参加辅修的学生,主修专业因成绩原因进入学业预警或者试读,取消辅修资格。
23.辅修期满前,有3门及以下辅修课程不及格者,给予一次重修补考机会。
七、证书发放
24.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凡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且考核合格,经开办二级学院初审,报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发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辅修专业”证书,并提供辅修成绩单(单独)。
我校目前正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辅修专业学位授权,如果获得通过,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达到学位申请条件,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通过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位。
25.无论何种原因,凡未修读完辅修专业全部课程者,学校不发放辅修证书,只对其所修读且参加过考试的相关课程,提供成绩证明。
26.辅修专业学习结束后,《学生辅修成绩登记表》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八、其他
27.辅修专业课程按重新学习方法,计算教学工作量。
28.辅修专业收费与支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9.本规定经校务委员会批准,自2014年9月起执行,并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