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和教学质量信息反馈系统,使教学督导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强化对教学工作的宏观调控和具体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教学督导组组是主管教学校长直接领导的非行政职能部门,是全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二级学院管理,质量管理处业务指导、教务处组织协调。
第二条教学督导组由学校聘请教学督导员15~20人组成 ,设组长2人,其主要职责是检查课堂与实验教学情况、抽查教学档案、监督教学运行与学风状态等教学督导活动。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原则性强。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精通教育教学业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技术水平较高的退休教师。
4.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能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教学情况。
5.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对身体的要求。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推荐,经主管教学校长同意,并颁发聘书(学校聘书)。教学督导员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教学督导员协助质量管理处和教务处对学校及各学院(部、中心)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考评、指导和反馈信息,教学督导员应发挥其自身的主动性、创造性,尽职尽责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督导工作的重点是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通过听课、巡视、调研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学习的相关情况,参与、检查并指导毕业班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对在各教学环节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有权参加各学院(部、中心)系和教研室(研究所)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有权调看每一位教师的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教案、考试命题及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 每次听课后应简要地对授课教师提出本次课的优点与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力争作到督、导结合,认真填写听课表,对个别教学质量问题较多的教师,教学督导员有权约请教务处、院(部、中心)及校领导集中听课,共同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每学期末与学校领导、有关学院(部、中心)的领导召开一次座谈会,通报其教学工作的总体情况,指出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为配合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及评奖工作,提供有关教师的教学情况,作为评职、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参与教育改革项目的调研、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参加学校的教学工作会议,学习领会上级教育工作精神,了解学校教学工作部署,更好地进行教学督导。各学院(部、中心)召开的教学工作会议应请督导参加。
第十三条 为逐步提高督导工作的水平和效果,质量处应不定期组织督导员学习教育改革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研讨督导工作中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随时向二级学院反映教学情况和建议,重大事件及时向教务处通报,学期结束前向学校递交一份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总结和建议。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组活动经费由学校教学运行费用中专项支出。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起实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