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本科专业设置、建设和评估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置管理规定》(20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置》(2012)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2012),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二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强化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有利于学生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有利于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有利于打破学科壁垒,积极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尤其是要密切二级学院与产业和行业的联系,扶持和培育国家急需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加强紧缺人才培养。
第五条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在“十二五”建设规划期间专业设置总数不超过30个。
第六条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专业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良好的就业前景,能够形成专业特色并通过学校学科及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专家论证;
(二)有稳定的学科支撑,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三)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50人,最少不低于30人(特殊专业除外);
(四)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和优秀的配套教材以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五)能配备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
(六)具备开办该专业必需的经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资料室、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七条新专业申报(含专业备案)材料
(一)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规划;
(二)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的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的市场需求,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实践教学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三)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五)培养人才的社会需求调查报告;
(六)骨干教师介绍和师资情况说明;
(七)申报新增目录外专业须附专业论证报告;
(八)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八条新专业申报程序与审批
(一)教务处为专业设置和调整的主管部门,每年5月集中受理一次,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各学院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要求提出新专业设置计划,并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将申报材料在学校网站公布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内外专家论证。
(三)学院根据评审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报学校学科及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专家评审,通过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核;
(四)对通过校内审核的新专业材料,于10月31日前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满后,教务处将公示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新专业设置材料报上海市教委和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五)新增或调整专业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专业建设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强市场适应性,增强学校综合性,有利于保持和发挥学校优势和特色,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专业建设应符合学校实际,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专业基本建设为基础,以课程体系优化和教学内容改革为重点,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重点实施专业结构调整和新专业建设,依托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带动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对新专业和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力度。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定项目执行计划,分阶段检查,按期验收。学校对每个新专业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各二级学院按照各专业建设规划开展专业内涵建设,并重视新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专业建设以二级学院为基础,建立专业负责人制度。负责制定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组织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等。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各专业进行5年一轮的检查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科及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学校专业设置、调整、评估与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和评审。
第十五条经费管理
(一)专业建设基金由教务处设立,科研处按照项目统一管理,分阶段划拨各专业建设项目组,中期检查前划拨50%,中期检查后再划拨余额的40%,剩余部分作为通过检查后的奖励;
(二)专业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专业建设规划、培养方案、课程与教材建设、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制定,市场调查及教学改革,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以及教师的短期培训等开支。
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专业检查与评估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新专业办学质量检查评估和学位授予资格评估。对于申报成功的新专业,每年都进行专业年度检查并在校内网上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办学的第三年,要进行校内自评,第四年要接受上海市教学和学位管理办公室的学位授权资格评估,评估结论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停止招生和是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二类,专业达标评估评估和优秀评估。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按照5年一周期对各专业进行达标评估,并逐步开展优秀评估。这类评估主要通过二级学院自查、自评,学校复评验收的方式进行。
第三类,预警专业评估。对当年被列入预警专业名单的专业,开展专项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各类专业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三)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
(四)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五)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
(六)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
(七)经费投入及使用;
(八)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
(九)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
具体评估指标体系见《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评估手册》。
第十八条在专业达标检查与评估中通过的专业,学校在专业软硬件建设上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逐步培育支持其参加优秀评估;在专业检查与评估中未达标的专业,必须及时进行整顿、改进,适当压缩招生规模,连续两轮检查和评估不达标者,取消该专业设置。
第十九条连续5年不招生的专业,将自动取消,并停止资助经费的使用。所在学院3年内不得再申报新专业。
第二十条专业检查与评估由学校质量管理处牵头,会同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共同进行。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