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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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及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教师任职基本要求

第一条我校任课教师条件

(一)我校教师由校内专职教师、校内兼课教师、外聘教师组成;

(二)我校教师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教师需在到学校工作两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条理论课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研究生(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二)所任课程与该教师专业相符,并系统掌握本专业或本学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或本专业的最新成果;

(三)熟悉讲授课程的教学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方法,并每年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条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相关专业教师;

(三)具备本专业熟练的操作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教师任课资格是指本校教师单独承担本科授课任务的资格。凡是刚开始在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新近由校内其他岗位转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由外单位新近调入本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应首先取得任课资格,方能承担本校本科课程的授课任务。

二、教师任新课要求

第五条 教师任新课是指教师担任未曾担任过的课程教学,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验、实习(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

教师任新课包括全校新开课程和本人任新课两种情况。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或发表过有影响的论文或著作;

(二)按照学校要求制定出课程教学大纲;

(三)按照学校要求编写出详尽的讲授提纲或教案;

(四)由二级学院组织试讲及教学水平评估,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三、新教师任课要求

第六条新教师任课是指在教学岗位尚无教学经历的教师(新引进来我校担任教师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科研部门和工程企事业单位新调入我校担任教师的人员,以及未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的教师)首次担任课程教学。

第七条新教师任课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接受并完成所开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随班听课等教学环节的训练与实践;

(二)本科生毕业生要有一轮以上的助课经历;

(三)处于见习期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本科必修课程的主讲教师。确因工作需要,满足上述条件中12条的,经所在二级学院提名(并有指导教授指导计划),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可以在导师指导下担任部分主讲工作。

四、教师开新课及新教师开课资格认定程序

第八条教师开新课和新教师开课应于开课前一学期结束前向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申请表》,若属双语授课还须填写《双语授课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第九条新教师任教资格的确认

(一)新教师开课之前应完成如下工作:

1、在导师指导下,认真研读并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及相关的教学基本文件,编写教学实施方案;

2、研读教材和指定参考书;

3、备课认真、充分,完成拟开课教学内容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案,习题、上机操作及实验;

(二)新开课教师在开课前经所在二级学院确认具备上述条件者,要进行试讲(实验预演)。试讲由所在学院组织,有关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试讲合格后填写,报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

(三)教务处委托质量管理委员会专家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通过者,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条教务处每学期将新获得任课资格的教师名单提交给质量管理处,以便跟踪检查其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课程主讲任务:

(一)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二)对拟开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三)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四)讲授效果差又无明显改进者。

五、新教师开课和教师开新课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应按照教学工作规范要求,落实、检查、督促新教师和新开课教师教学准备工作到位情况。

第十三条二级学院应严格把好试讲关。审核教师任课资格试讲应由二级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部分教师和质量管理处人员组成评议组。试讲由自选内容试讲和随机指定内容试讲两部分组成,一般应是重点、难点内容,时间大约各一学时。试讲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存档。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指导工作,配备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对新教师备课、辅导答疑、上习题课、撰写教学基本文件等环节的指导与考核。

第十五条 教务处会同质量管理处督导,跟踪考核新教师开课及教师开新课的教学效果,并将考核结果交人事处备案,作为教师教学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其他

第十六条 以上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课程的校内外专职教师任课教师,兼职教师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教务处、人事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人事处、教务处,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教务处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