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教师包括从校外聘请的短期或者长期在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和我校职工中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非专职教师两部分。为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校内兼课除满足《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及管理规定》规定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内兼课教师是指以非专职教师身份进入我校的人员,含行政人员和专职辅导员等。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特殊专业或设计指导类课程可用相关资格证书代替。
(三)根据教学需要,本人自愿且所在工作部门同意。
(四)通过考核后,经人事处、教务处审定,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聘为兼课教师。
(五)校内兼职教师人事上隶属所在工作部门,教学关系归课程所属二级学院管理。
学校外聘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刻苦钻研业务,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优良的高校教师;或具有较丰富的与专业课程相关的生产、实践经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教学效果优良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
(三)身体健康,68周岁以下,能完成教学任务。
二、兼职教师的职责
(一)兼职教师应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二)必须按我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教学。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准备好所教课程的教案,认真备课并讲好每一节课,以保证教学质量。
(三)兼职教师应于学期第一周填写《教学进度表》并经二级学院审核存档备查。
(四)兼职教师要认真执行学校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课程表安排的课程讲课,未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者更换教师。因事因病请假,复课后必须及时补课。
(五)认真进行课程辅导,批改作业。各二级学院、质量管理处和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应不定期抽查和了解上述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情况,审核其质量和数量。
(六)兼职教师应当完成所授课程试卷的出题、改卷、评分等工作,接受聘任二级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在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后,应当按学校要求及时录入和送交学生成绩,并按照学校对试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七)兼职教师应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3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搞好教学活动。
三、聘任兼职教师的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需要,每学期安排教学任务时应提出拟聘兼职教师的计划和课程表,报人事处审核。
(二)根据批准的拟聘兼职教师的课程表和拟聘计划,各二级学院开展招聘兼职教师的工作,各二级学院可通过试讲或面试等方式,对符合我校兼职教师的任教条件和任教资格的应聘教师进行初审。同时,请拟聘的兼职教师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教师职务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二级学院在完成招聘兼职教师的工作后,将拟聘的兼职教师名单及其相关证件复印件,提交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教务处将通过审批的兼职教师名单及其相关证书复印件提供给人事处备案、存档。
(五)各二级学院向兼职教师发放任课通知单、《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兼职教师信息登记表》等表单。
(六)兼职教师在正式被聘任的学期第一周内将《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兼职教师信息登记表》反馈至人事处,以供备案存档。
(七)经学校批准聘任的兼职教师,各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应及时了解其讲课的信息;教学效果良好者,将于被正式聘任的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二份,分别由人事处和本人留存;教学效果差者,应及时终止聘任。
(八)有特殊情况者,各二级学院在告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可先由兼职教师试讲,试讲合格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兼职教师的管理
(一)兼职教师是由二级学院和学校双重管理,对兼职教师的使用与管理由二级学院负责。
(二)人事处负责兼职教师考核聘任及薪酬管理。
(三)二级学院及人事处都要建立兼职教师档案和人才库。
(四)各二级学院应注意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对被连续聘任,且教学效果优良、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的兼职教师,各二级学院可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成为我校长期聘任教师。
(五)各学院每学期召开一次兼职教师工作会议,了解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学校教学信息,总结教学工作。
(六)各学院具体负责对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其他学院与本学院兼职教师之间的协调工作。
(七)兼职教师应接受学校的教学质量检查,对学生评教满意度低、教学效果差或严重违纪的兼职教师,由人事处和各二级学院协商后及时予以辞退,并做好善后工作。
(八)对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度高的兼职教师待其退休时,可优先聘为学校专任老师。
(九)校内兼职老师是指校内非专职教师,由二级学院经所在部门同意,聘请其承担其课时要求,按照《关于我校教师教学任务安排的暂行规定》执行。专职辅导员任课以《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协议》规定为准。
(十)未经批准任课的行政人员和专职辅导员等,各二级学院不得聘其任课;一经查出,追究部门责任,且任课教师的课时费全部扣除。
五、兼职教师的奖惩
(一)兼职教师能按时上课且学生反映教学情况和综合评价(包括学生、二级学院、质量管理处督导听课)优良者,每学期足额发放工作量酬金。对综合评价较差者,限期改进,无效者,可解聘。
(二)对于未按学校教学要求上课、辅导、批改作业、期末出卷、监考、批改试卷、评定成绩、试卷材料归档的兼职教师,由聘任二级学院核准,按工作量比例酌情扣除教学工作量酬金和(或)全部或部分作业批改费。
(三)对于迟到、早退的兼职教师,同专职教师一样,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属于人事处、教务处,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教务处议定。